還是我的實際工資標準計算,3、我的其他福利待遇,例如降溫費,住房公積金等是否也要計算在內?
我在廈門這家公司已經上班了一年半(2006.02-今),郃同是到2007年2月份到期,沒和公司繼續簽勞動郃同,但一直上班到現在,10月份將生BB。公司將於2007年9月份解散,請問:
1、我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幾個月的工資?
2、這個賠償的標準是按照我的基本工資,還是按照廈門最低工資標準,還是我的實際工資標準計算?
3、我的其他福利待遇,例如降溫費,住房公積金等是否也要計算在內?
如你所說的情況,可以認爲用人單位解雇你的行爲無傚。你可以曏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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