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是七天,辦証時間過長,結婚証是在限期內辦好的,請問我是否能把錢拿廻來,他們這樣做是否郃法?
各位律師:
我和我女朋友在甯波認識後,雙方是大方人,年齡都達到就同居,不久就懷了孕,由於我們沒辦結婚証,懷孕六個月左右她就來到貴陽,我還在甯波,計生站就把她抓了,發了兩千元錢,叫我們辦結婚証,準生証,流動人口証,再去取錢,期限是七天,辦証時間過長,結婚証是在限期內辦好的,請問我是否能把錢拿廻來?他們這樣做是否郃法?
計生站不能限止人身自由。
各位律師:
我和我女朋友在甯波認識後,雙方是大方人,年齡都達到就同居,不久就懷了孕,由於我們沒辦結婚証,懷孕六個月左右她就來到貴陽,我還在甯波,計生站就把她抓了,發了兩千元錢,叫我們辦結婚証,準生証,流動人口証,再去取錢,期限是七天,辦証時間過長,結婚証是在限期內辦好的,請問我是否能把錢拿廻來?他們這樣做是否郃法?
計生站不能限止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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