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雙方都簽過字的協議是否可以成爲証據呈上公堂,這份協議上還需要有第三方的簽字以確保公証性嗎?

這份雙方都簽過字的協議是否可以成爲証據呈上公堂,這份協議上還需要有第三方的簽字以確保公証性嗎?,第1張

你好,吳丹律師:
事件:
B強烈要求A同意把共有的房屋賣掉,A對B提出一個要求,就是在B新買的房産証上仍舊寫上其名字,但是由於舊房先賣,再買新房,所以A不放心之餘擬定了一份協議,讓B簽字,協議大致內容就是要求B履行對A的承諾,在舊房賣出新房買進後還是要在新的房産証上有自己的名字。
問題:
如果日後A、B就房屋問題(新買的房子)發生分歧,甚至對簿公堂,這份雙方都簽過字的協議是否可以成爲証據呈上公堂這份協議上還需要有第三方的簽字以確保公証性嗎

位律師廻複

看看你們協議如何約定的,要是協議上約定,用舊房款購新房,則,A對新房享有共有權,B未在新房産証未添加A則,B違約。要是協議上沒有約定,A對新房不存在權利,衹對B享有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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