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上基本無經濟來源,考慮到實際睏難,如現在起訴其男方要求再進行經濟上的賠償,是否可行?
我的一位好朋友與男友同居8年後,未生育小孩,亦無辦理結婚登記,但是雙方婚後有共同創造的財産,男方有一女孩,4個月前,因男方與男方的小孩對其實施了家庭暴力,後兩人經協議分手,協議的內容大致爲男方賠償23000.00與女方解除婚姻關系,但我的這個朋友因無任何工作,無住房,而且年紀已經快滿50了,也無法外出找到工作,生活上基本無經濟來源,考慮到實際睏難,如現在起訴其男方要求再進行經濟上的賠償,是否可行?
位律師廻複
1、同居關系已經解除
2、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産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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