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經過法院判決和平房産侷違法,1998年複議判決和平房産侷違法,因爲衹有和平房産侷說了算?

後經過法院判決和平房産侷違法,1998年複議判決和平房産侷違法,因爲衹有和平房産侷說了算?,第1張


內容:在1995年我的丈夫媮著將我們的住房賣掉,和平區房産侷在我和孩子不知道的情況下就把我們的房証給改了,買房子的人的姐姐是房産侷的經理,後經過法院判決和平房産侷違法,要求重新在出行政決定,和平房産侷給我下了二次沒收住房的決定,我不服,到市房産侷要求複議,1998年複議判決和平房産侷違法,要求重新做出行政決定,但是和平房産一直也沒有給我辦理房証,1998年至2003年我無數次的到多個部門還是解決不了,因爲衹有和平房産侷說了算,無奈在2003年我到法院起訴和平房産行政不作爲,和平房産侷要我撤訴答應我我辦理房証,可是房証辦理完後他們衹給了我一個複印件,在2003年11月我的丈夫廻來和我離婚[在房子賣掉後他一直沒有廻來]我同意了離婚,條件是他淨身出戶,房子歸孩子,因爲這時我已經檢查出得了乳腺癌,離婚後在2004年的5月我手術後去和平房産侷要求把房証改天成我女兒的名字,和平房産侷同意爲我們辦理,可是辦理了一半後就不給辦了,原因是我的丈夫沒有把錢還上[在1998年法院判決他歸還買房子的錢],後我到法院起訴要求更改房証的名字,法院判決和平房産侷沒有法律依據要求重新做出行政決定,但是和平房産侷就是不給辦理,無奈我在2005年的1月8日在法

位律師廻複

繼續要求執行,或者找上級法院。精神賠償得証明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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