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支持.認爲房産爲對方婚前財産.我現在簡單說明一下:對方於2003年5月購買房屋首付15萬?
法院進行快速庭讅,對我提出割房産,不予支持.認爲房産爲對方婚前財産.我現在簡單說明一下:對方於2003年5月購買房屋首付15萬,每月還貸1500元/月,我們於2004年2月9日結婚,新房於2004年6月30日拿到,未住.
對方於2004年11月18日把房子出售給他人,難道我一分錢都拿不到,我認爲能拿到的是共同收益及共同還貸那部分,請律師幫我解答.
如果對方在婚前即已取得房産証,則房産屬於對方個人財産。但是你對共同還貸部分有權主張。如房産証爲婚後取得,你對房屋享有權利,應該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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