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4份保險20年到期後都有定期收益,請問,離婚時,這部分財産能不能算作家庭財産,我能要求退保嗎?
我丈夫提出離婚。我家曾經投保過4份家庭保險。其中4份是以丈夫名義投保,1份給我們的女兒。2份爲他和前妻的兒子投的,受益人是他兒子。另1份是以他爲他自己投保的。受益人是我。這4份保險20年到期後都有定期收益。請問,離婚時,這部分財産能不能算作家庭財産,我能要求退保嗎?
位律師廻複保險利益具有專屬性,屬於收益人。如未指定收益人,屬於投保人。如在婚姻關系期間,屬於配偶一方的保險收益已經取得,爲共同財産。如屬於死亡取得保險金,則屬其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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