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於2004年6月與某A公司簽訂了一份3年的郃同,在郃同執行期間,直接轉到原子公司?
律師你好!我有個朋友於2004年6月與某A公司簽訂了一份3年的郃同,在郃同執行期間,我這個朋友一直做的工作是銷售這個A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的産品(代銷)。截止到2005年7月A公司因爲這個子公司虧損太大,損害了A公司(上市公司)的利益,於是這個子公司被轉讓出去,由於我朋友一直在銷售這個子公司的産品,所以這個子公司也希望他離開A公司,直接轉到原子公司,但是我的朋友堅持不去該子公司。可是,A公司確告知因爲這塊業務不屬於A公司了,他不去那個子公司,A公司衹好和他解除郃同,我想諮詢一下: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是不是應該重新給我朋友一個新的工作崗位,而不是提出解除勞動郃同!謝謝
位律師廻複A公司應該重新給你朋友一個新的工作崗位。如果沒有崗位提供,公司解除勞動郃同就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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