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需不需要賠償金,是不是一定要到期日解除才不給賠償金,超過幾天都需給?
我是一名大學聘用教師我訂郃同期是2004年12月31號到期是2005年12月31日,
請問解除郃同書上可不可以寫雙方經協商同意12月28日郃同予以解除,這樣需不需要賠償金,是不是一定要到期日解除才不給賠償金,超過幾天都需給
不是這樣的,應該說在郃同期內解除的話,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是一名大學聘用教師我訂郃同期是2004年12月31號到期是2005年12月31日,
請問解除郃同書上可不可以寫雙方經協商同意12月28日郃同予以解除,這樣需不需要賠償金,是不是一定要到期日解除才不給賠償金,超過幾天都需給
不是這樣的,應該說在郃同期內解除的話,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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