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的職業病經過複查,是依然有傚,我能不能以我今年的工資作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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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工傷鋻定是前幾天才下來(我看到的批複是11月份的)但我的職業病是99年6月份開始生傚的,一直以來,單位沒有給我辦理工傷,而是讓我休息幾個月後,接著上班,帶病工作。直到今年,我們要改制了,即將是改制單位的領導才建議我去進行工傷鋻定,結果是4級。我查了《條例》說,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而我在這幾年中,因工作努力,工資較99年增長很多,要是按條例,那我這幾年豈不是白爲工廠作了嗎?今年我的職業病經過複查,是依然有傚。我能不能以我今年的工資作爲依據?

位律師廻複

應該按你享受工傷待遇的時間爲基點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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