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燒財物達到了2000元,請問:是搆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呢,還是搆成“故意燬壞財物罪”?
丁某在實施的二起放火行爲中:
1、有犯罪嫌疑人交待的實施放火行爲的時間和被燒方陳述的時間相符;
2、犯罪嫌疑人與二家曾有過小矛盾也能証實;
3、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放火地點與被燒的地點相符國。
請問:1、僅憑以上三個條件是否能定丁某爲放火罪?如果不能認定,那麽還需要哪些証據來佐証呢?
2、如果一個人放火的柴垛是在距離村民住房有30米,所燒財物達到了2000元。請問:
是搆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呢?還是搆成“故意燬壞財物罪”?
還不可以認定丁某夠成放火罪,因爲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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