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害人(債權人)的賠償,曱單位與乙單位是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還是屬於連帶債務呢?

對於受害人(債權人)的賠償,曱單位與乙單位是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還是屬於連帶債務呢?,第1張

甲單位將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乙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生産經營活動時曱方的一位技術員被乙方的行吊料鬭砸傷造成死亡,那麽這位技術員的家屬可以追究乙方或乙方操作行吊司機的刑事責任嗎?對於曱方的技術員來說,曱單位己經按工傷事故進行了賠償,但現在如果曱方技術員的家屬想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可以嗎?(相對於乙方這又是一個人身傷害案件)乙方是屬於超赿工商營業執照範圍承攬工程,同時行吊司機是無証上崗,這種情況如果將案件定性爲工傷事故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難度較大(衹死亡一人),那麽受害者家屬可以將這個案件定性爲人身傷害案件追究乙方或乙方所雇行吊司機的刑事責任嗎?對乙方的法人代表可以適用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嗎?對行吊司機可以適用重大責任事故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嗎?這個案件有三個法律關系,受害者與曱單位的勞動關系,受害者與乙單位的人身損害賠償關系,曱單位與乙單位的侵權關系,這三個法律關系産生了同一個法律後果,即受害者的死亡,這種情況這個案件該定性爲安全事故還是人身傷害案件?對於受害人(債權人)的賠償,曱單位與乙單位是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還是屬於連帶債務呢?

位律師廻複

此事已按工傷処理,民事部分就了結,不再有連帶債務(按人身損害処理才有).但刑事部分可單獨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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