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縫了十多針,這樣我可以起訴她傷害罪嗎,我可以以這樣的條件提出不能安全生活在一起而提出離婚嗎?

被縫了十多針,這樣我可以起訴她傷害罪嗎,我可以以這樣的條件提出不能安全生活在一起而提出離婚嗎?,第1張

我與妻子結婚五年,婚姻不到一年感情就不和,她和我家人關系不是很好,我們分居已三年多了,在這幾年內我接觸了一個女孩,很喜歡,我家人也很喜歡,現在我提出離婚,妻子提出了很多要求,她要求分房子(房子是我們結婚前父母造的,寫的是我的名字),另還要求婚後全部財産都給她,她也不願意撫養孩子,請問按照我的問題,我提出離婚,我會被判哪些要求?因爲我有喜歡的女孩是否她完全應該提出我有外遇而要求我賠償?這個婚應該怎麽離?還有個問題,妻子在前幾年和我吵架時,拿菜刀砍了我後腦,被縫了十多針,這樣我可以起訴她傷害罪嗎?我可以以這樣的條件提出不能安全生活在一起而提出離婚嗎?

位律師廻複

房子屬於你的父母財産。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産應該均分。孩子一方撫養。另一方承擔撫養費。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追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也不會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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