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此事也沒解決,又因”一戶一表”政策,不能再重新申請,請問是否有什麼方法可解決?
我已在5月中旬買了一戶二手房,但房產証辦好,房價付清後,賣方要求再支付$3500元人民幣水電過戶費,當初賣方同意過戶,現在不付錢就不過戶,因趕著廻台灣(我是台灣人),故此事也沒解決,又因”一戶一表”政策,不能再重新申請,請問是否有什麼方法可解決?
位律師廻複這個問題如果協議沒有約定的話,我認爲另行支付水電表過戶費是沒有依據的,因爲水電是該房子的附屬設施,水電過戶是賣方應盡的義務,而且以此要求過戶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