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証処沒有查明真相就公証有沒有責任呢,擔保人冒充單位公務員私刻公章有什麽法律責任呢?

公証処沒有查明真相就公証有沒有責任呢,擔保人冒充單位公務員私刻公章有什麽法律責任呢?,第1張

擔保人借款中,擔保人冒充某單位的公務員,工資待遇也不是其所說的,公証処做了公証,我們把款借給了他,還款日期已經過了好幾個月了,我們調查後才發現真相,而且他在公証処用同樣的手法同一個月借了3次款,公証処沒有查明真相就公証有沒有責任呢,擔保人冒充單位公務員私刻公章有什麽法律責任呢?謝謝!

位律師廻複

公証処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其提起行政訴訟沒有法律依據其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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