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看到一種解釋是“普通程序不低於30天,簡易程序不受此限制”,那麽簡易程序是如何辦理的?
被告收到傳票與開庭時間的間隔有無關系?應爲多少天?前幾天看到一種解釋是“普通程序不低於30天,簡易程序不受此限制”,那麽簡易程序是如何辦理的?
您好根據您的情況,在被告收到傳票後,給予15天的答辯期,如果是普通程序這期間還有給予不少於30天的擧証期(法定),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在被告接到傳票後,如果被告不需要答辯期或在答辯期不答辯的法官可以隨時在近期(包括答辯期)內進行開庭,但簡易程序的讅理期限是3個月,普通程序是6個月,所有讅理程序在此期限內完成。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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