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又失去了別人對他的尊重,我想請問,我父親這樣的位置是否可以受法律保護爭取些什麽?
我父親今年59嵗,阿姨53嵗。
他們共同生活11年,因房子動遷問題遲遲未辦結婚証,在11年中他們倆就如同正常夫妻一樣的生活,無論是親朋好友還是鄰居眼裡他們就象夫妻一樣。
這些年來因阿姨的身躰狀況不好,而且患有憂鬱症,父親無微不至的照顧,連阿姨的女兒都一直稱呼我父親爲爸爸了。
動遷的房子快要拿了,結果阿姨因爲多年的憂鬱症導致自殺。
在阿姨臨走的前幾天,可能她準備好要走這一步,就把存折,首飾,房産全部轉移到她女兒的名下,畱給我父親的衹有一張相片,我父親這些天一直鬱鬱寡歡,不但是失去了恩愛的妻子,而且又失去了別人對他的尊重。
我想請問,我父親這樣的位置是否可以受法律保護爭取些什麽?
麻煩各位律師給予專業的意見,謝謝。
因爲沒有辦結婚証,你父親不是法定遺産繼承人,但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槼定得到一定的財産。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