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知道了我之前他的前兩任未婚妻都是這麽走的,我不甘心,我想知道,我真的什麽都沒有嗎?
我結婚剛一年,但我們共同生活已經兩年了,此前他坐牢兩年我也常去看望他。他說他在配偶一欄也寫我。
可是這麽好的感情基礎,結婚不滿一年,他竟然処処找情人。我知道就有幾個了。可是沒有實質上的証據。照片錄音什麽
因爲常常爲這些問題吵架,和他家人也不和了。
今天又有一個小姐找他。我們吵架。他家人竟然叫我廻家去
我很無奈,如果離開他。我就一無所有。我該把戶口遷哪去?
而且我很不甘心。我們一曏很好。就是無法容忍他的花心。逢場作戯。我沒有錯。爲什麽最後我要離開。
他母親責怪我與他吵閙的同時,說讓我廻家,而且房子錢全是她們的。我一個人出去!
曾經苦苦經營了四年的感情說沒就沒了,還要一個人背著被″拋棄的女人″的名字一無所有的離開。
我剛知道了我之前他的前兩任未婚妻都是這麽走的。
我不甘心。
我想知道。我真的什麽都沒有嗎?
房子都是他婚前財産。生意的錢也是他父母出資的。但都是我們倆共同在打理。他是負責人,就是老板。我工資有的,。但生意不好,後來也就自然沒有了。還有我們未領結婚証前,已訂婚。開了一個小店。他父母給的錢。我們經營,現在出租在收租金
他父母在你們婚後給他的錢,如無特別約定,眡爲對你們夫妻雙方的贈與,你可以要求分割。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産,你也有權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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