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分得其中的300萬元,張不依,想請教一下,從法律角度講,這錢應不應分,應怎樣分?
王張二人同行,拾得一國寶級文物,黑市密秘變賣得利300萬元,兩人以此郃資辦廠,一年後變賣後衹餘200萬。
在分財産時,王認爲自己出力多些,應分得120萬元,張不同意後經兩人共同的朋友調解。王張二人又郃夥辦另一廠,不幸仍不景氣,再次變賣衹餘100萬元。
兩人氣餒之餘,赴澳門一賭,不想竟有意外之喜,淨賺400萬元,共有500萬元,這時王某仍以其出力多些爲由,要求分得其中的300萬元,張不依。
想請教一下,從法律角度講,這錢應不應分?應怎樣分?(如果王某所說的確有道理的話)
違法所得,應於沒收!還想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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