衹能擁有居住權,這樣做法律上是否允許?

衹能擁有居住權,這樣做法律上是否允許?,第1張

我父親與前妻育有3子女,離婚後與我母親結婚再育有3名子女,我父親生前已立下遺囑,死後將兩套房産歸我母親所有(房産証是寫我母親名字的),現我母親已將50%的遺産已立下遺囑歸自己親生的3個子女所有,但她怕死後6個子女糾紛,想將兩套房産在立遺囑時注明她死後6個子女無權變買父母兩套房屋的遺産,衹能擁有居住權,這樣做法律上是否允許?

位律師廻複

不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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