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拿出來分,我兩夫婦如何擧証二三樓屬於我們投資的財産?

要求拿出來分,我兩夫婦如何擧証二三樓屬於我們投資的財産?,第1張

我父親於45年前與前妻育有3名子女,1965年離婚後再與我母親結婚再育有3個子女,我母親婚後從沒有與前妻的3名子女共同生活過,在前妻3名子女結婚後,我父母才建了兩套房屋,其中有1間衹建好第一層一直出租,到我結婚後我父母叫我兩夫婦出錢加建二、三樓,二三樓現我兩夫婦居住一樓現在還是出租,這間房屋由始至終衹有我兩夫婦住,父母從沒有來與我們住過,現在我父親已離世,我母親想將兩套房産歸自己親生的子女所在,在法律上是否允許,如果不能又如何分繼承權,另外我兩夫婦出錢加建的二三樓是否不用拿出來分,現前妻的3名子女認定爲屬父母遺産(因房産証是寫我母親的),要求拿出來分,我兩夫婦如何擧証二三樓屬於我們投資的財産。

位律師廻複

必須有証據証明二三層是你們夫妻出錢所蓋,因爲房産証是你母親的名字,可以要求支付你們的錢款,法律上不允許,因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産,你父親的那一份應該作爲遺産由你們和你的母親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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