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証生傚後,若日後繼母後悔,仍想要繼承房子,是否衹要再與我父親重新簽訂協議就行了?
我母親於2000年去世,家有一房産,爲父親和我母親的婚姻過程中所購得,現在父親已再婚了,繼母和父親關於房子已達成協議,已寫了協議書,繼母同意對現在的房屋今後不享有繼承權,請問:
1、如果協議不公証的話,有傚嗎?若日後繼母又後悔,是否享有對房子的繼承權?
2、如果協議公証的話,是否衹有父親和繼母二人去公証就行,還是要子女都在場?公証生傚後,若日後繼母後悔,仍想要繼承房子,是否衹要再與我父親重新簽訂協議就行了?謝謝!
可以不公証,其實最好通過遺囑的形式而不必訂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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