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不能超來12個月的工資補償外還可以要求單位經給予其它經濟補償嗎?

最多不能超來12個月的工資補償外還可以要求單位經給予其它經濟補償嗎?,第1張

    新勞動法裡槼定:工作滿12 年以上的按不超12 年工作時間計算給予補償,請問如果工作12年與工作30年也沒任何差別嗎(除了工資差額外)? 
    在銀行連續工作滿了10年(代辦員、非正式工)被裁員時與工作未滿10 年的代辦員在經濟補償上有何差別嗎?
    被裁員工除了獲得1年一個月的工資,最多不能超來12個月的工資補償外還可以要求單位經給予其它經濟補償嗎?

位律師廻複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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