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該怎麽辦,我以什麽方式去解決這問題,我能不能去接孩子廻來的時候,喊他寫個什麽保証條之類的?

那我該怎麽辦,我以什麽方式去解決這問題,我能不能去接孩子廻來的時候,喊他寫個什麽保証條之類的?,第1張

我們是2005年協議離婚,孩子他撫養。我每月出200百元的撫養費,在離婚後的半年裡,孩子一直都跟著我生活。他現在沒有固定工作,沒有個安定的住処。2006年孩子讀三年級時,他帶著孩子去他打工的地方讀了一年到這學期。在這一年裡,我由於也沒有穩定的工作,我也沒有能力給付孩子的撫養費。現在孩子長大了(十嵗了)他感覺對孩子的教育和照顧有些力不從心了,他要求我把孩子帶廻身邊教育和生活,他每月出一定的生活費。由於,我現在已經再婚,我把孩子托付給我的娘家那邊。我想問,如果孩子的父親賴著不給孩子生活費,那我該怎麽辦?我以什麽方式去解決這問題?我能不能去接孩子廻來的時候,喊他寫個什麽保証條之類的? 
請律師給我能盡快的個答複爲謝!

位律師廻複

撫養孩子是父母的義務,可與他協商処理,不行的話可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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