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房産交易中心要求必須出具公証,這種公証是否該辦理,在哪裡能找到相關法律依據?
本人結婚前在外地購住房一套,2000年取得房産証,2003年在北京結婚。現欲將該房産出售,外地房産交易中心要求出具婚前財産公証,我愛人前往東城區公証処辦理該手續,公証処答複是:此房産爲婚前財産,不屬於公証範圍,不予授理。但是在外地一直在辦理該項公証,因此房産交易中心要求必須出具公証,這種公証是否該辦理?在哪裡能找到相關法律依據?
位律師廻複你好!這種財産是婚前的,屬於個人所有,不需辦理公証!北京律師祝永根電話:13141427548QQ:422829278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