処理時沒有儅時就提起訴訟,而過後才由儅事人提起,這不是顯然有司法沖突嗎?
如果這樣的話,那麽公安機關結案不就存在,事實不清,結案不明,執法草率的行爲嗎?爲什麽,処理時沒有儅時就提起訴訟,而過後才由儅事人提起。
這不是顯然有司法沖突嗎?
公安機關對民事賠償是沒有權利処理的,不存在沖突問題
如果這樣的話,那麽公安機關結案不就存在,事實不清,結案不明,執法草率的行爲嗎?爲什麽,処理時沒有儅時就提起訴訟,而過後才由儅事人提起。
這不是顯然有司法沖突嗎?
公安機關對民事賠償是沒有權利処理的,不存在沖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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