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有權利來分擔共同財産,如果法院判一方爲過錯方,就會取消對方分得共同財産的資格嗎?
1、如果我是2006年12月份買的房,我2009年結婚,2006年買房時6000元一平米,2009年結婚前我的房子漲到了10000元一平米,請問我婚前房子算産生的經濟價值是我個人的呢?還是我們結婚後共同財産呢?
2、如果我們結婚一年就要離婚,對方有權利來分擔共同財産?如果法院判一方爲過錯方,就會取消對方分得共同財産的資格嗎?
你好!房子是你婚前的個人財産,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現在在理論界有一定的爭議,因爲它也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産!如果你們結婚時間不成,你的婚前個人財産不會被分割的!但夫妻共同財産則要進行分割!北京律師祝永根電話:13141427548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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