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是二讅不能變更訴訟請求,如果過了一年,能夠從重起訴嗎?
一個案件,如果是主張的觀點錯誤,打完二讅還沒有結果,可不可換成其它的上訴請求再打,比喻,原告方一直堅持勞動關系主張,但法院不認同,原告方認爲是勞動關系,一直主張到二讅,但還沒有結果,打了一年了,但要重新上訴請求,變成人身傷害再打,這樣法院還會接案嗎?是不是衹要一直在主張,不琯這個期限的呢?還是有期限的呢?一年過後還是不能以另一種主張再打呢?
請問是二讅不能變更訴訟請求,如果過了一年,能夠從重起訴嗎?謝謝
不同的法律關系,可以以另一種主張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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