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象我這種情況可以獲得雙重賠償,請問我可以這樣理解嗎?
您們好,
我在05年在外地因公出車,因發生交通事故(我無責)被對方打傷,在治療期間經派出所協調對方賠我毉葯費等各項賠償共計48000元。在06年被 認定爲工傷竝補發工資,現在己評殘爲9級。但現在在工傷賠償遇到問題,因爲按照他們(辦工傷的人)說:要按照《浙江省工傷條例》辦的話衹能“補差”,因爲對方己作了賠償,但我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若乾問題》中第十二條中,看到象我這種情況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請問我可以這樣理解嗎?萬分感謝!
你好,你的情況,現在是屬於補差。我是杭州律師,歡迎聯系,詳細諮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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