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共同出錢賣的房子,有不有權利主張房屋産權的歸屬,如何在最大程度上保証對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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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律師有關房屋産權問題:
1。婆婆單位(軍隊)分房,房屋性質商品房。
2。婆婆因購買能力有限,她有三個子女,兩女一男。
3。我與現在的老公結婚前,他們家人商定,房子分下來,由我與老公出錢,將房子賣下。
4。因爲軍隊的相關槼定,房産証上的名字必需是本單位人員,故第一次辦理房産証的時候,必須以婆婆的名字辦理。
根據以上情況,有幾個問題曏專家請教:
1。如果房産証辦下來是婆婆的名字,我和老公有沒有權利要求婆婆與我們辦理相關的房屋産權變更?
2。如果可以,辦理變更手續我們與婆婆之間,非房屋買賣,又非房屋繼承,是否衹能通過婆婆以贈與的行爲,與婆婆辦理相關的房屋産權變更手續?
3。如果是婆婆的贈與行爲,是否也要征求其他兩名子女的同意,且在婆婆自願的情況下,婆婆才能執行此項贈與行爲?
4。如果此項房屋産權變更要以贈與的性質爲出發點的話,贈與人與被贈與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不是會造成贈與人有權利在自已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與被贈與人隨時終止此項贈與行爲?
我和老公共同出錢賣的房子有不有權利主張房屋産權的歸屬如何在最大程度上保証對房屋的所有權

位律師廻複

如果是婆婆的贈與行爲,不需要征求其他兩名子女的同意,但應在婆婆自願的情況下,婆婆才會執行此項贈與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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