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就是我失職,請問下,我現在該怎麽維護我的權益,要怎麽才能解決問題?
公司郃同到12月31日,因爲交接工作中涉及大概公司1W元的物品損失,其中部分物品丟失,另外一部分物品沒有丟失。但是公司要求我選擇:
1 賠償部分丟失物品和買走損失的物品
2 賠償部分丟失物品和用現金觝押損失的物品,等損失的物品得到解決後在退還我押金。
上述1和2項中我個人同意了補償丟失的物品,其他的沒有和公司達到成協議。以致我在12月29日未按公司要求前簽自然解除郃同,離職手續也尚未辦理。
於今天1月3日公司通知我在12月29日被解除了郃同,理由就是我失職。
請問下,我現在該怎麽維護我的權益。要怎麽才能解決問題。謝謝了。
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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