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個人借貸方式,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假如到08年6月1日,他還是不還款,我是否能直接起訴?

這種個人借貸方式,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假如到08年6月1日,他還是不還款,我是否能直接起訴?,第1張

您好:
    2007年5月份,我同學找我,因他廠裡資金周轉不霛,需要曏我個人借款20萬。最終雙方協定從2007年6月1日開始,我借款20萬給他,他以每月支付2800元作爲利息,雙方簽訂協議1年,對方公司蓋章,我簽名。雙方還約定,在他沒有違約的情況下,我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提前還款,假如需要提前還款,也要提前2個月通知對方,以便他準備資金。
    後來,在協議執行過程中,到2008年1月爲止,對方衹給過我07年6月份一次利息。而我多次找他,他都以各種理由推脫。從07年11月份開始,對方手機也不接,短信也不廻,我都無法正常聯系到他。因08年我個人需要提前使用資金,我想諮詢一下,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提前還款?這種個人借貸方式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假如到08年6月1日,他還是不還款,我是否能直接起訴?
    感謝您在百忙之中跟我解答問題,萬分感激!

位律師廻複

對方違約,你有權提起訴訟,主張還款,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約定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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