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月15日將從家廻學校,再未寄到我將返廻,無法按要求自己領取包裹,我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我2月15日將從家廻學校,再未寄到我將返廻,無法按要求自己領取包裹,我是否可以要求賠償?,第1張

我的包裹是1月22日寄出,包裹票上明確運到期限8天,結果2月11日還未到,在此期間我每天打諮詢電話,其中兩次未打通,在2月5日那天,他廻答我1月27日已到南昌。我2月15日將從家廻學校再未寄到我將返廻無法按要求自己領取包裹,我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位律師廻複

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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