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2007年,某事需証明二者法律上的扶養關系繼續存在,而非扶養終止,是否仍需公証做証明?

如果2007年,某事需証明二者法律上的扶養關系繼續存在,而非扶養終止,是否仍需公証做証明?,第1張

某甲爲某乙的舅舅,某乙家境良好、家庭幸福。2000年8,某甲通過公証処辦理了對某乙的扶養公証。如果2007年某事需証明二者法律上的扶養關系繼續存在而非扶養終止,是否仍需公証做証明。

位律師廻複

衹要某乙仍在未成年期間,或在上大學期間,這種撫養關系就繼續存在而無需另行公証。但如果某部門非得要這個新公証,爲時間計,也可再公証而不必與部門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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