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3月我11嵗母親和我父親離婚.母親長年倒班,沒人看我,母親不放心,給我找了個繼父,繼父有2個男孩,沒跟我母親前,就放棄了,2個孩子都不棄,監獄這條路,長跑,打爹,罵娘.繼父原來的財産都給孩子了,他孩子把所有的財産都賣了,我現在結婚了,去年夏天,從監獄裡出來的孩子找到了我的繼父,我媽看這個孩子可憐每月給孩子200元,2個月以後給拿500,10天不夠花,現在又要房子,又要錢,我繼父讓我媽買,我媽沒有能力了,繼父就因爲這個要和我母親分家,他倆沒登記,財産怎麽分?
位律師廻複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産,按夫妻共同財産的分割方法分割。其他爲個人財産,不蓡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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