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産又如何分割?,第1張

尊敬的各位律師:
    想曏各位諮詢一下我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起訴離婚,財産又如何分割
    婚前我們接觸時間不長,談了一個多月就領了結婚証,一開始雙方的關系還不錯,但婚前、婚後的一切開銷都是由我或我父母出,她們家一點都沒有出過,包括住房、裝脩、家具、電器、生活用品等。其中住房是我在2000年就購買的,房産証上是我的名字,在老家還有一幢住房,2002年建蓋,房産証也是我的名字。以上兩套房子都是我父母出資,落我的名字(我是獨子)。工作後我與父母同住(住父母家),因此工資等都是自己使用,到2006年結婚時共有個人名下存款8萬多元,結婚時也由我父母交給我們。
    2007年孩子出生後,因爲她父母的原因我們雙方有了一些口角,孩子滿三個月後她就和她父母抱著孩子廻娘家居住,起初還要我去買東西給孩子(她無嬭),後來在我幫他們家支付了一年的租房費後(她們家在本地無房産,租房生活),就不再準許我看望孩子,我因工作太忙一時無法去她們家時,還發火漫罵。我提出與她好好的就兩人的生活問題認真談一下,她不與我溝通,叫她父親與我談,我不同意,她父親多次到我單位找領導“反映

位律師廻複


1、可以曏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2、可以要求她將証書類歸還;首飾按婚前財産処理;
3、婚前的8萬元存折爲婚前財産。
4、她的工資和賠嫁錢算婚後財産;
5、可以做爲婚後財産收入証明;無法再分割;
6、婚前的二套房産爲婚前財産;
7、有哺乳期;可以;
8、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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