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具躰明示以便以此爲依據擬協議條件;2、如果協議不成,我該如何提出訴訟要求?
現居住房爲男方父親在95年拆遷分得的兩居室,閑置至99年用於男女雙方結婚及婚後居住,從入住便自行繳納每月的物業房租;婚後於2000年通過其父親的名義按福利價35000元夫妻自籌房款買下此房,房産証上落其父的名字,男方父母沒有出錢,所有經辦手續均在我們自己手裡。目前此房保守估價40萬元;
上述情形懇請律師指點:
1、現由於男方過錯協議離婚,但男方縂是強調此房是其父親的與我無關。對於現居住房女方是否擁有部分可爭取的權益?於情於理最大限度能爭取到多大的份額?——懇請具躰明示以便以此爲依據擬協議條件;
2、如果協議不成,我該如何提出訴訟要求?
從現有証據上來看,房屋不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産,如果要求離婚,可以主張債權。如果男方確有過錯,法院也會酌情在分割共同財産時,作出有利於您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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