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不是屬於我的婚前財産,請問現在我們應該怎麽分這房子呢?
與妻子因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她提出離婚,但因房子分配不均,她自己又不願起訴我,讓我起訴她,房子是我父親原單位的,後來舊房改造,正好趕上我結婚,婚後以父親單位福利房的價格又擴買了一部分,組成現在我們住的地方。父親去世後房産証就改成我的名字,也就是婚前老房子的房産証上就是我的名字,這是不是屬於我的婚前財産?請問現在我們應該怎麽分這房子呢?謝謝了
位律師廻複個人認爲不屬於婚前財産。根據你的陳述,如果是在婚後按法定繼承取得,這個房産就屬於婚後取得財産,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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