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爲此房是我和他婚姻存在期間共有的,所以我的女兒應該多分些,對嗎?

我認爲此房是我和他婚姻存在期間共有的,所以我的女兒應該多分些,對嗎?,第1張

各位律師:
我與前夫離婚時,他說房子是他所在的工廠給的,沒有我的份,故他所在的區法院,未將房子判給我和孩子。
他與我離婚後,又與另一女人登記結婚,後來因動遷,他們將該房的動遷補償費(大約八萬元)存入銀行,現在他已病故,請問這筆存款應該分給我女兒多少?我認爲此房是我和他婚姻存在期間共有的所以我的女兒應該多分些對嗎請解答,多謝了!

位律師廻複

其子女、配偶和父母,首先用詞款項獲得生活費。其餘部分再繼承。這幾個人原則上平分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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