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麽是賠償一個月工資,而不是賠償五個月工資呢,是不是應該賠償五個月工資呢?
各位律師:
我單位因撤點原故,而我的郃同今個月30號到期,還有我的郃同是每一年續簽一次的,我在貴單位已經連續簽了五年郃同,即是在貴單位做了五年工作,爲什麽是賠償一個月工資,而不是賠償五個月工資呢?是不是應該賠償五個月工資呢?
按勞動郃同法自2008年1月算。
各位律師:
我單位因撤點原故,而我的郃同今個月30號到期,還有我的郃同是每一年續簽一次的,我在貴單位已經連續簽了五年郃同,即是在貴單位做了五年工作,爲什麽是賠償一個月工資,而不是賠償五個月工資呢?是不是應該賠償五個月工資呢?
按勞動郃同法自2008年1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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