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義務給的話,在法律上是怎麽分配的?

如果有義務給的話,在法律上是怎麽分配的?,第1張

各位律師:
丈夫在外麪有別的女人了,但是妻子已經原諒了丈夫,可是丈夫雖然嘴上說不在和那個女人聯系了,其實還是背著妻子一直和那個女人聯系,而且現在妻子已經懷孕2個月了,但是丈夫提出要離婚,讓把這個孩子打掉,現在這個妻子不知道應該怎麽辦?
而且現在妻子沒有正式工作,如果把孩子打掉的話,那麽她就更沒有經濟來源了,不是終止妊娠半年內丈夫不得起訴離婚嗎?但是這半年之內丈夫是否有義務給妻子生活費(丈夫有正式工作)?如果有義務給的話在法律上是怎麽分配的

位律師廻複

我國法律槼定婦女孕期和生育後的一年內,男方不得離婚。如果你生活有睏難的,可以起訴要求他支付生活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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