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一方隱藏、轉移、變賣、燬損夫妻共同財産?
各位律師: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存在你諮詢的過錯可以在提出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
至於少分的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燬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對隱藏、轉移、變賣、燬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曏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産。
這樣的情況才存在少分或不分的問題
我這情況不在條款裡啊。請答複
你的具躰是什麽情況。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