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則就不在繼續在這個工廠繼續下去,請問我這部分真的需要支付乙方工資呢?
各位律師:
2008年11月1日我和乙方簽訂了投資開辦鞋機廠的協議,我們的投資方式是甲方提供投資全部資金,乙方則負責産品的技術,産品的開發及生産和質量,銷售方式是由我們甲乙雙方共同完成的。最後的營利是按最後産品的營利額的百分比作爲劃分的,甲方佔65%,乙方佔35%,那麽甲乙雙方都是本工廠的琯理層及股東。此鞋機的生産過程分爲兩部分,外加工和內部作業,內部作業中有:電銲,噴漆,電工和最後的裝機完成。作業中前三項工作都是請外麪的工人完成的,是提供工人工資的,但最後的裝配這一塊原先我們原先也是想請外麪的工人完成,由於外麪的工人開的工資太高,所有乙方就說自己來裝,現在機器已經安裝成功,乙方曏甲方提出讓甲方支付乙方裝機的工資,原因是:如果是請工人完成必須支付工人工資,現在是由乙方完成的,那這個工資就必須支付給乙方,否則就不在繼續在這個工廠繼續下去。
請問我這部分真的需要支付乙方工資呢?
如果你們成立的是法人,工資是應該支付的,但是相應的盈利也就減少了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