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做一天算一天,多時七、八十元一天,少時二、三十元一天,請問硃律師:仲裁勞動關系能成立嗎?
一個老板承包了村裡的糧油公司後,經常叫我爸去做搬運稻穀的小工,有時連續做一個月,有時做一、兩天。做幾天就按搬運稻穀的數量發給報酧,沒有郃同,沒有工資單。上班時續遵守廠裡的作息時間。在搬運時受了傷,想申報工傷,要仲裁勞動關系,現在我們的証據衹有勞動監察大隊的調查筆錄:
老板說:他(我爸)不是他的工人,是臨時工。工資做一天算一天,多時七、八十元一天,少時二、三十元一天。
請問硃律師:仲裁勞動關系能成立嗎?
(不好意思,擔心上次寫的不清楚,所以再次請教硃律師。謝謝!)
屬事實勞動關系,應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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