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無勞動能力,自己也要人養又怎去養人呢,請問我應該主張按1/2計算,還是按一人計算讓法官判好呢?
各位律師:
傷者58嵗。因交通事故評爲十級傷殘,傷者媽媽健在,現今90嵗。傷者還有長兄現今61嵗無經濟收入,無勞動能力。
請問
1。可以主張90嵗媽媽的扶養生活費嗎?
2。如可以主張的話,是不是按5年計算?
3。因爲傷者有2兄弟,但長兄現今61嵗又無經濟收入,又無勞動能力。如何承擔贍養的部分呢?是否還要按1/2計算?
4。雖法律槼定扶養費按扶養儀務的人數來計算,但道德上但長兄現今61嵗又無經濟收入,又無勞動能力。自己也要人養又怎去養人呢?
請問我應該主張按1/2計算?還是按一人計算讓法官判好呢?
可以主張老媽的撫養費5年的10%,如果有証據証明老媽的另一個兒子無勞動能力,那麽可以有傷者1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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