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2002年原讅原判決到2007年5月中院判決這段時間是否應該計息、該如何計算、法律依據是什麽?
你好,何迺民律師:
案情:在2002年判決的債務案件已經執行了34個月後,被無理的進行了再讅,結果是維持原判。但這給原讅被告提供了上訴的機會。2007年5月中級法院再終字判決爲:維持原讅的判決金額,但不負連帶責任。
請問:中院的判決金額是原判時的金額,可2002年原讅原判決到2007年5月中院判決這段時間是否應該計息、該如何計算、法律依據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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