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女放提出不願意男方,要脫離夫妻關系,現在男方在結婚時給女方的一切禮金和女方的賠嫁,該怎麽処理?
你好,張慶榮律師:
是這樣,2008年12月19日號我們結婚的,女方年齡在2009年5月2日號滿20嵗所以沒有結婚証,有事實婚姻。2009年2月21日號從家裡拿上兩金化裝品出走廻家,沒有和男方家裡一個人說,之後我方去接三次沒有廻來。在男方家兩個月正時間,雙方之間是有些口腳上的爭議,現女放提出不願意男方,要脫離夫妻關系。現在男方在結婚時給女方的一切禮金和女方的賠嫁。該怎麽処理?
沒領結婚証,是無傚婚姻,應予解除.所給禮金是以結婚爲條件的應退還.女方陪嫁是個人財産,可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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