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由於自己的疏忽,直至今年6月9日才歸還給公司,我想請問這樣的情況,公司可以告我挪用公款不?
你好,王軼律師:
2008年底因爲業務需要(爲公司訂購商品)我從公司借出2.5萬元(共兩筆款項,一筆1萬元借條在還款時撕燬,一筆1.5萬元借條上注明是2009年3月底歸還,可由於自己的疏忽,直至今年6月9日才歸還給公司,我想請問這樣的情況,公司可以告我挪用公款不?
注:主要是期間有部分資金我未能及時存在公司指定賬戶上
不要怕,他們不會告你的哦,就即使告了,錢已經到帳了,你不會受到懲罸的。安心的上你的班吧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