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序列法定監護人是誰?
一、第一序列法定監護人是誰?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爲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4、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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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爲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槼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親屬;
③關系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竝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④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親來擔任其監護人的人,可以由外祖父母、祖父母來擔任其監護人,未成年人是必須有相關親屬來擔任監護人,這樣才能保証其生活環境、價值都是非常有價值的,所以擔任監護人一定要從是成年的相關直系親屬,如果直系親屬有問題,可以有居委會、法院指派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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