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燬壞財物過了7年還可以追訴嗎?

故意燬壞財物過了7年還可以追訴嗎?,第1張

一、故意燬壞財物過了7年還可以追訴嗎?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燬壞財物罪】故意燬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罸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処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傚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二、故意燬壞財物罪追訴標準

故意燬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燬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燬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故意燬壞財物罪立案標準

故意燬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燬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燬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讅判標準

由於我國刑法對搆成故意燬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燬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爲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爲五萬元以上。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処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罸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処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燬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産、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産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公民的人身安全以及財産安全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不法分子利用暴力或者其他違法的方式燬壞他人的財物後也是屬於違法行爲,那麽受害人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逕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因爲犯罪嫌疑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後也是需要承擔經濟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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